竞买公告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办理相关事宜等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承担。
二、目前入驻本院的拍卖外包机构是:(略)
三、本院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上述机构完成:
(一)协助法官或执行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
(三)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四)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
(五)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
(六)协助法官或执行员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
(七)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
(八)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四、竞买人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拍卖公告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将于**年6月**日**时至**年6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略)/**/**,户名: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物:养老院设备(详见评估明细表)。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年6月**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略)联系,咨询编号:“YQ**”,有意者请提前预约,看样预约电话(略),或添加微信客服“银荃辅拍”((略))进行预约,看样时请携带身份证件,统一定于**年6月9日**:**-**:**安排看样。
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6月8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6月**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略)罗江支行,账号:(略)0(略)**),转账时请备注“(**)川**执恢**号案拍卖成交款”。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在登录竞拍淘宝账号的情况下打开标的页面即可在线支付,或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余款支付操作可查看:https://(略)/page/home?spm=a**w.(略).a**dqe.**.4bcf**v1QRrA&pageId=**&language=zh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支付额度不足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和大额支付渠道,具体可查看:
https://(略)/page/home?spm=a**w.(略).a**dqe.**.4bcf**v1QRrA&pageId=**&language=zh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此电话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略)-(略) (略)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略))”上查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