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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垃圾分类处置中心(垃圾中转站)项目设备招标补遗书**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次招标文件作出以下变更: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金额:“(略)”更正为“(略)”;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特别说明:“2.付款方式: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 (物资) 到达现场并经招标人审核无误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所有建设内容完成后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余3%在质保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 次性支付。(所有款项不计利息)”,更正为“货款支付:项目实施所需的设备 (物资) 到达现场并经招标人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所有建设内容完成后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余3%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 次性支付。(所有款项不计利息)”;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2.2.4更正为“类似业绩:投标人具有**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的垃圾分类处置(合同中至少包括竖直式垃圾压缩系统、水平式垃圾压缩系统、大件垃圾处理系统其中一个设备)业绩得1分。”招标文件中响应内容作响应调整。
4.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变更,以此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年9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