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公示期为**年1月9日至**年1月**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公示期截止后,中心将对无异议的药品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联系电话:(略)-(略) (略)
附件:产品列表.xlsx
**年1月9日
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