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会印发了《德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约谈情形、参加人员、约谈程序及约谈成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指出,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大小、性质,事故发生的频次,以及对待事故的态度,约谈共分为四种类型:区(市、县)或者产业功能区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由市安委会主任或者第一副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约谈;区(市、县)、产业功能区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接受约谈,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含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负责约谈;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含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负责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约谈。
《实施细则》对约谈成果运用也进行了明确,被市安委会约谈的区(市、县)、重点产业功能区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或者市级部门,对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内容。被约谈的单位在1个年度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事故约谈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将被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记者 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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