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至(略),对月销售额(略)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年1月1日至(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年1月1日至(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1月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略)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年1月1日起至(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年第**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年1月1日起至(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