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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批准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拟建项目 四川-泸州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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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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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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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暂不予批准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办件编号:**(略)-**)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报告书》于**年**月8日通过我局组织召开的专家技术评审会,因项目穿越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我局于(略)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目前暂未收到回复,且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显示,该《报告书》于**年1月9日到期,你单位尚未完成环评文本的修改完善,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报告书》。请你单位将《报告书》修改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二、《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批准前,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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