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暂不予批准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泸州至古蔺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办件编号:**(略)-**)收悉。经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报告书》于**年**月8日通过我局组织召开的专家技术评审会,因项目穿越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我局于(略)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目前暂未收到回复,且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显示,该《报告书》于**年1月9日到期,你单位尚未完成环评文本的修改完善,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报告书》。请你单位将《报告书》修改完善后,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二、《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批准前,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