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号)和《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号)有关规定,按照企业主动申请原则,现将相关变更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年4月**日至**年5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联系电话:(略)-(略) (略)
附件:1.企业信息变更列表
4.产品信息变更列表
**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