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川**执恢**号之四,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川**执**号之四,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 | 何永瑛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 (略)**GB**F** | 河东区天山南路三段**号浅水湾H-**栋1-3-2号/H-**栋4号 |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6月**日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局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