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略) **:**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编号:(略)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富林大道三段**号二楼)
联系方式: (略)-(略)
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8月**日
序号 | 不动产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 赠人) | |
1 | 宋桂芳 | 房屋 | 汉源县富林镇人民路**号5栋1单元3楼3号;汉源县富林镇人民路1栋4单元2楼1号;汉源县富林镇人民路**号 | 付仕珍、(邓继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