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等8户企业(详细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
本局依法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高市监处罚〔**〕**-1号—高市监处罚〔**〕**-8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本局调查,(略)等8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且本局通过企业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现场核查也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属于长期未经营的“僵尸”企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四川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当事人在我局登记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四川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当事人年报信息打印件,证明当事人2年以上没有报送年度报告、预警情况记录。
(三)执法人员对每户企业进行联系的电话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预留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及未找到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四)高县税务局复函(国家税务总局高县税务局关于征求拟吊销“僵尸”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年以上没有报税记录。
(五)高县统计局复函(高县统计局关于征求拟吊销“僵尸”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回复),证明当事人2年以上无经济普查数据。
(六)按照高县**年拟吊销企业名单梳理出文江镇、嘉乐镇区域拟吊销企业名单。
上述(二)(三)(四)(五)项证据,综合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综合证明上述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今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给予上述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依(略)等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局将吊销企业名单公示在高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略)/)上,请企业自行上网查询(详细名单见附件)。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联系地址:(略)
特此公告。
附件: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吊销企业名单? ?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