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九项整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但市林业竹业局尚未牵头完成相关工作。”在市林业竹业局牵头和区政府配合下,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年修订)》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3月**日至**年3月**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名书面向区纪委监委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提出。联系电话:(略)-(略);邮寄地址:(略)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