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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00吨/年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拟建项目 四川-泸州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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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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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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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吨/年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3月**日我局对**吨/年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以公告,公告期为**年3月**日-**年3月**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地址:(略)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凌至新材料(泸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XNWP6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勇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吨/年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4号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吨/年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凌至新材料(泸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吨/年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租赁智能终端产业园空置厂房**.**平方米,购置高速分散机、高速分散釜、捏合机、人工投料站、砂磨机(三辊机)、自动包装机、变压吸附制单元系统等,建设年产**吨硅基系列涂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约(略)。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生产设备不清洗,采用铲刀进行清理、更换批次,无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已建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泸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投料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投料、抽真空、产品包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产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定期维修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和环保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VOCs0.**t/a。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备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中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鱼塘街道办事处、泸州市龙马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许可决定日期

**/3/**

有效期自

**/3/**

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略)**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B(略)K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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