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号 | 官燕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略)** **GB** F** | 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 创新大道**号(天府·大 学里)** 幢1单元2层3号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