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1 | (略)非法占地案 |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1号 | (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三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三组)**.**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7.**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号)土地部分(6)第6项之规定。 | 1.(略)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三组,对非法占用的7.**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略)非法占用的**.**平方米(**.5亩)土地〔扣除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已处罚的**.**平方米(0.**亩)〕按每平方米(略)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略)。 | (略)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正常 |
2 | (略)非法占地案 |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号 | (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四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四组)**.**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3.**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号)土地部分(6)第6项之规定。 | 1.(略)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四组,对非法占用的襄渝二线3.**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略)非法占用的**.**平方米(**.**亩)土地〔扣除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处罚的**平方米(2.**亩)〕按每平方米(略)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略)。 | (略) |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