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略)-(略)转**、**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王仁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大业路**号(天府云城B区)1幢5单元**层**号 | 川(**)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号 | 王靖博 |
2 | 王仁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大业路**号(天府云城B区)1幢5单元**层**号 | 川(**)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号 | 王靖博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