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升级改造项目-垃圾分类点位升级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乐山市市中区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升级改造项目-垃圾分类点位升级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已由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乐中发改政策〔**〕**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乐中发改政策〔**〕**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略);
2.2建设规模:对市中区辖区内原有的**个垃圾分类点位进行升级改造,智能设备及安装等;
2.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2.4招标范围:(1)工程勘察阶段: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地形图测绘)、工程物探以及前期现状摸查工作等,提供符合要求的勘察及测量成果资料,满足设计需要并配合后续服务。(2)工程设计阶段: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协助配合发包人办理各类报建和备案手续,实现本项目实施目的所应包含的全部设计工作内容,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并通过审查,满足并配合后续服务。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3)勘察单位:需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市政类勘察业绩或环保类勘察业绩。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市政类设计业绩或环保类设计业绩。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②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2家;③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由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④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⑤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略)至(略)登陆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略).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时**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略).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
地址:(略)
邮编:**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略)
地址:(略)
邮编:**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