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略)瓶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6月**日我(略)瓶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6月**日-**年6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地址:(略)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略)**Y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瓶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略): 你公司报送(略)瓶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六段1号8号楼1—3层,租(略),建设塑料瓶盖生产线,并购置注塑机、破碎机、组装机、烫金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塑料瓶盖**万只、金属瓶盖**万只的能力。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可回收的废烫金纸、废包装材料等外售废品回收站,不可回收的交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及废液压油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含油棉纱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防渗工作,厂区地面进行环氧树脂防渗处理。强化日常环境管理,加强防渗设施的巡检、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定期检查和保养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以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采样口,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项目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及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报告表》预测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经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t/a、氨氮0.**t/a。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完善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6月**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6/** | |
有效期自 | **/6/**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略)**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略)**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