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监督电话 |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其他文件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略) | |
行政 执法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信息服务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标准计量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 (略) |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处罚;对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对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未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收集适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对通过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标示经营者资质方式、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存及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的公示,不符合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对平台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对在监管执法活动中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促销行为中优惠承诺、协查义务、奖品赠品、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档案建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促销活动中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行政处罚;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政处罚;对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政处罚;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情形,经责令改正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对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政处罚;对生产者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召回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政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对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行政处罚;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行政处罚;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处罚;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行政处罚;对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罚;对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等宣传材料或者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等违反《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在专利执法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政处罚;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政处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政处罚;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略)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政处罚;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政处罚;对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行政处罚;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规定,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等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进行查封、扣押;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有关场所进行临时查封;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进行暂扣;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对涉嫌直销行为的有关企业责令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对涉嫌传销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以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并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涉嫌违法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财物、工具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毛绒纤维、麻类纤维、茧丝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与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扣押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
行政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对药品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的设立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服务中心 | (略) | |||||
行政裁决 | 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及仲裁检定;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事项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
行政奖励 | 对市场监督违法行为举报给予奖励事项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略) | |||||
其他行政权力 | 歇业备案;对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对特殊标志使用人书面使用合同进行存查;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对社会公用计量器具标准进行考核;对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检定进行授权;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予以公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交易进行备案;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销毁;对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疫苗配送)、使用、进口等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质量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采取责任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监督方式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各业务股室 | (略) | |||||
财务信息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门户网站 | 在县财政局批复后**日内由部门公开预算、决算 | 人事财务股 | (略)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其他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川政府采购网 | 及时公开 | 人事财务股牵头, 各业务股室配合。 | (略) | |
重大民生信息 | 食品抽检信息 | 产品信息、检验项目、不合格项目解读等 |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监食检发〔**〕**号) | 汉源县市场监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食品协调股 | (略) |
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信息 | 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监督抽查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其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汉源县市场监管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标准计量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 (略) |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 | 汉源县市场监管局 | 政府网站 | 及时公开 | 人事财务股 | (略)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号) | 汉源县市场监管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日前 | 网络交易和信用监管股 | (略) | ||
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 行政法规 其他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 〔**〕5号) 其他依据 | 汉源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网络交易和信用监管股 | (略) |
法治政府建设 | 年度报告 | 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前 | 政策法规股 | (略) | |
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牵头,建议提案主办股室判定回复内容。 | (略) | |
重大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动态调整)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 府发〔**〕4号)第十五条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略) | |
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 〔**〕4号)第六十九条 |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公开 | 办公室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