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大川镇杨坎门一批连砂石处置 |
标的名称 | 芦山县大川镇杨坎门一批连砂石处置 | ||
---|---|---|---|
项目编码 | GR**SC(略)-2 | 转让底价 | (略)/吨 |
价格说明 | 含税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资产概况 | 一、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芦山县大川村三江村,预估数量约5万吨(具体地点由转让方现场指定,具体数量以实际运输计重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挖运时间为**天,每日运输量须达到**吨及以上,若连续3日或累计7日未达到日运输量要求,受让方应按未完成量每日每吨人民币(略)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累计**日未达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若**天到期未完成5万吨连砂石运输,合同终止,并据实结算。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运输时间视汛期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二、转让方负责监管,意向受让方确定后,签订合同时需提供至少**辆及以上用于本项目运输标的物车辆的车牌号、有效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受让方负责挖掘、装载、运输及协调相关事宜(协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三、本次转让标的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四、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交易价款由转让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增值税专票,税率为3%。五、看标的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略))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 ||||||||||||||||||||||||||||||||||||
转让底价 | (略)/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受让方不按时签订《连砂石转让合同》,转让方解除合同,且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交所扣除本项目应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二、本项目受让成功后,受让方按照实际成交单价×预估吨位(5万吨)×支付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的标准支付受让方应交纳的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在《连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三、本项目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价款,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连砂石转让合同》,并在签订《连砂石转让合同》前将全部交易价款(成交单价预估吨位)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四、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运输前),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略),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全部标的运输等并结清资产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五、受让方违反上述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交所扣除本项目应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并且转让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六、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连砂石转让合同》后,扣除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在5个工作日内(略)指定账户用于抵扣履约保证金及部分货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完成后应当签订经委托人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上传经委托人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还需提供至少**辆以上六轴牵引车用于拍卖成功后运输标的车辆的车牌号、有效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交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到车辆停放现场查看车辆情况,意向受让方需与委托人签订经委托人盖章的《标的运输车辆保障承诺书》(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上传经委托人盖章的《标的运输车辆保障承诺书》)。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场地中施工工具仅能使用挖掘、运输工具,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分选分筛及加工,不得在标的物场地设置任何生产加工设备。若发现受让方存在分筛、分选、加工行为或擅自设置生产加工设备的,每次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略),并应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小时内拆除相关设备。逾期未拆除的,按每日人民币(略)标准累计处罚,直至拆除完毕。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四、受让方须自行组织机具、车辆装运,运输车辆必须严格对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装载,计量以过磅称重计算,以实际装车吨位进行结算。运输完成,如需对场地进行平整的,在转让方监督下,进行平整工作。运输及场地平整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及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等费用。运输完成后,受让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场地平整标准完成平整工作,平整验收需由转让方工程技术人员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承担每日人民币(略)的违约金。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转让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中扣除。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签订合同时需提供至少**辆以上用于本项目运输标的物车辆的车牌号、有效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若在签订合同时受让方未能如数如实提供,则视为受让方放弃受让资格,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六、受让方应确保运输作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噪音控制须达到国家最新标准。车辆出厂前应完成全面清洗,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行车记录仪。若因环保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次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略)违约金,并应在**小时内完成整改。造成转让方被连带处罚的,受让方应全额承担相关费用并支付等额违约金。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对标的物进行运输须遵守国家有关运输的规定,所需相关手续自行办理,涉及的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实施转运前需将相关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八、本次转让标的运输时间自《转让合同》生效后次日开始计算,每日运输量须达到**吨及以上。受让方连续3日或累计7日未达到日运输量要求,受让方应按未完成量每日每吨人民币(略)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累计**日未达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运输时间视汛期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若**天到期未完成5万吨连砂石运输,合同终止,并据实结算。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运输时间视汛期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九、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装运设备和运输车辆不能满足要求、每日运输量没有达到约定量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运输,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十、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并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产生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十一、其他事宜详见《连砂石转让合同》。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交纳金额 | (略)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略)**:**:**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待本所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连砂石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略)指定账户用于抵扣履约保证金及货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郭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毅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略))及第四产权((略))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