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绵阳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绵)〔**〕**号。
(三)批准时间:**年3月**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涪城区塘汛街道群丰社区**组。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涪城区塘汛街道群丰社区**组。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0.**公顷。均为耕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编号:Ⅰ):(略)/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
1.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
(三)人员安置方式:本次不涉及人员安置。
(四)住房安置方式:该批次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由绵阳市涪城区(经开区片区)塘汛街道在镇(街道)、村(社区)、社(组)政务公开栏张贴,公告时间**日,同时在绵阳经开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s://www.jkq.(略))。
(二)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自本公告时间结束之日起具体实施。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所属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年第**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绵)〔**〕**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