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略) **:**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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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略)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略)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邛崃市高铁片区二期安置房项目 勘察设计 / 标段(答疑书1) 致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作出答复: 一、问题1:招标文件第**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勘察大纲和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涉及评分要求:“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实用合理,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美观,有特色,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经济技术指标能满足规划条件要求”。 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设计任务书,总体设计要求除了规划条件外缺失或相对模糊。如在开标前提供设计任务书,属于招投标以及设计要求的重大改变,应在补遗后**天后方可予以开标。 问题2: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5条“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效果考核制度。不能一次性通过市专委会审查的,一次性扣除设计费合同价款的1%-2%;不能一次性通过市规委会(含主任会)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方案审查的,一次性扣除设计费合同价款的3%-5%;” 该条款属于项目业主对质量的过度要求。由于方案设计存在各种创意、艺术表达,弹性较大,各项方案评审也与评审人的个人偏好等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故评审通过与否,并不与设计单位设计成果质量单方面直接关联;市专委会审查或市规委会(含主任会)审查或上级部门审查的工作通过效率,是由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三方协作工作完成,不能仅未一次直接通过就判定设计人工作违约,并执行较大比例的处罚;目前成都建设设计市场的设计评审过会平均次数应在3-4次(这个数据应有招标人自行调研确认),如果都按一次审查通过来要求,是否就都存在违约问题?另外建设部下发的标准建筑设计合同范本对于发包人与设计人权限有明确规定,其中对于设计人违约责任也有明确规定,(略),对于项目的管理,应该在国家法律与行业部委的示范文件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的推动与执行。 请招标人在国家法律与行业部位的示范文件框架范围内,取消或调整此项条款。保护招标人(项目业主)、投标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不能以此为由予以处罚。如一定要处罚,则应对应建筑设计市场的平均标准,达到平均通过次数标准,应视为合格;优与平均次数,则视为优秀,应给与与处罚比例对等的奖励;如超出了平均标准进行处罚,也应对照工作范围与事实,以方案付费进度以及国家规定方案比例范围中的实际方案支付值为基数,以其0.1%-0.2%作为处罚比例。 问题3: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5条“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效果考核制度。两次报市规委会(含主任会和专委会)或上级部门审查未通过的,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这一条款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计人一旦经过公开招投标流程、评审并获中标,就与项目业主产生了合法的工作关系;同时由于方案设计存在各种创意、艺术表达,弹性较大,各项方案评审也与评审人的个人偏好等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故评审通过与否,并不与设计单位设计成果质量单方面直接关联;而方案工作的评审通过效率是由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三方协作工作质量确定。不能以方案工作中的评审次数来确定设计人的工作是否不合格。另外建设部下发的标准建筑设计合同范本对于发包人与设计人权限有明确规定,其中对于设计人违约责任也有明确规定,(略),对于项目的管理,应该在国家法律与行业部委的示范文件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的推动与执行。 如果以工作中的正常修改、调整以及评审主观因素产生了通过次数较多,就判定设计人方案设计工作不合格,甚至推翻招投标工作的结果进行解除或终止合同,则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请招标人予以纠正,对此条款予以取消。 答:1、详见本项目补遗书2。 2、本项目合同根据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本项目合同根据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邛崃市高铁片区二期安置房项目 邛崃市高铁片区二期安置房项目 招标文件第**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勘察大纲和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涉及设计方案,有大量的评分要求,但招标文件并未提供设计任务书,如甲方需补充设计任务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在《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以补遗的形式上传新设计任务书。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书2。 三、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5条“实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效果考核制度。不能一次性通过市专委会审查的,一次性扣除设计费合同价款的1%-2%;不能一次性通过市规委会(含主任会)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方案审查的,一次性扣除设计费合同价款的 3%-5%;两次报市规委会(含主任会和专委会)或上级部门审查未通过的,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不能一次性通过市专委会审查的,一次性扣除设计费合同价款的1%-2%;不能一次性通过市规委会(含主任会)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方案审查的,一次性扣除设计费合同价款的 3%-5%”,该一条款的评审次数并不是合同履行完整与否的唯一依据,也不符合国家与市场标准,不应对单次评审不过的很常规评审流程与标准就进行罚款,如需罚款,也只能对应合同方案阶段工作量与费用,设置合理比例,此条例应作合乎国家、市场标准的调整或取消;“两次报市规委会(含主任会和专委会)或上级部门审查未通过的,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这一条款与国家现行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严重不符,兼具招投标和合同履约不公的嫌疑,此条例应于取消。 答:本项目合同根据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年5月8日 邛崃市高铁片区二期安置房项目 勘察设计 / 标段 (补遗书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补遗。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请各投标人参考“红线图”、“规划条件”及随本补遗以附件形式上传的“邛崃市高铁片区二期安置房项目修建户型及比例表”编制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略)**时**分变更为“(略)**时**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年5月8日 |
递交时间 |